Article 13
In force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一百二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二十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项目,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的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交付时,物业管理用房由开发建设单位交付物业服务企业代管。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通风、采光条件和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预售时予以公布。
物业管理用房归全体业主所有,无偿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变更位置,也不得分割、租赁、转让和抵押。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