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Article 15In force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有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应当在五日前通知村民代表。村民代表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参加方可召开,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村民会议的决定相抵触。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Article 1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