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0, 2022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2
- Articles
- 32 articles
(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卫生健康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淮海国际港务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关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Chapter 2网格和网格员
综合网格的网格长和专职网格员是城乡社区工作者的组成部分。
城市综合网格应当配备专职网格员,有条件的农村综合网格根据需要配备专职网格员。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专职网格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结案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过诿责;
(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管理对象;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网格员有权拒绝实施下列事项:
(一)超出当地网格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应当由网格员实施的事项;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实施的事项;
(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
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Chapter 3网格服务管理事项
(一)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
(三)排查上报网格内社会治安问题情况和公共安全隐患;
(四)协助开展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预防处置、一般治安事件处置和重大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助排查处置网格内信访、家庭暴力和民间纠纷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问题;
(六)协助排查走访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吸毒解戒人员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重点人群管理工作;
(七)协助开展反渗透、反间谍、反分裂、反恐怖、反邪教等安全防范工作;
(八)通过网格开展的其他事项。
对需要调整的网格服务管理事项,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部门调研论证、评估审核。市、县(市)、区网格化机构应当根据评估审核的意见,对网格服务管理事项进行调整,报经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Chapter 4网格联动共治和信息化
网格化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下级网格化机构、网格员上报的相关群众诉求、问题隐患,属于本单位或者同级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决或者移交至相关部门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应当根据需要加强协调;属于下级网格化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交办;需要由上级网格化机构协调的,应当及时上报。
网格化机构对发现或者接报的相关群众诉求、问题隐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或者跟踪检查督促同级相关部门、下级网格化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向相关群众反馈。
网格化机构应当对上述全过程建立档案。
鼓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开展各类便民、惠民等志愿服务。
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业务信息、数据资料与网格化社会治理智能应用平台对接融合,为智慧城市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Chapter 5保障措施
鼓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网格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
Chapter 6法律责任
Chapter 7附则
综合网格,是指在城市社区以居民小区、楼栋等为基本单元,在农村以自然村落、村民小组或者一定数量住户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城市社区综合网格一般为三百户至五百户,农村综合网格一般为三百户。
专属网格,是指以城乡社区内行政中心、各类园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等为基本单元划分的网格。
专属网格实行主管部门和属地双重管理。专属网格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由网格所在单位负责,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