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出行文明行为规范:

(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外放电子设备声音,不得妨碍安全驾驶;

(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有序候车,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弱、病、孕、幼、残等行动不便的乘客让座;

(三)机动车、非机动车雨天行驶或者通过积水路段、学校路段和厂区、居民区、村寨时,要减速慢行、礼让行人、规范使用喇叭和灯光;

(四)使用和停放公共交通工具,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机动车道、人行道、绿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停放

处,不得随意弃置,不得妨碍车辆及行人正常通行;

(五)在公共交通工具内,不食用有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六)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驾驶人语言文明、规范服务;

(七)其他交通出行文明的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