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禁止停车路段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路段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在未设置专用停靠点的禁止停车路段,出租汽车、旅游客车和单位交通车可以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应当即停即走,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出租汽车可以借用公交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妨碍公交汽车进出站(点)和停靠;校车、大中型客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在专用车道停靠;允许在特定路段、时间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其他车辆,不得影响公交汽车通行。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