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饲养小型犬、中型犬和大型犬,禁止饲养烈性犬。
个人饲养犬只每户不超过两只,其中中型犬或大型犬每户限养一只。单位因护院需要饲养犬只的,每个独立办公场所限养两只;因护院情况特殊,需增加养犬数量的,应当书面说明。
犬只繁殖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送、转让他人或送交犬只收容机构。
烈性犬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