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个人饲养犬只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居住本市的合法证明,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个人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户口簿或者居住证;

(二)不动产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饲养导盲犬、扶助犬的,应当提交残疾人证明等材料。

单位饲养犬只的,应当具有独立场所,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单位办理养犬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凭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犬只专门管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四)单位饲养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图片及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