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本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区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公布辖区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依法确定的动物诊疗机构作为狂犬病免疫点。
养犬人应当携带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到狂犬病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在接种狂犬病疫苗时,应当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免疫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对犬只再次进行免疫。
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应当有犬只照片,并载明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养犬地点、犬只品种及出生日期等信息;电子身份标识载明的信息应当与免疫证明内容一致。
Local Regulations · 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