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强化政策扶持、加强就业调控、培育人力资源市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优化就业服务、提供就业援助、改善就业环境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容量、提升就业质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提供便利和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就业的情况,接受其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