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统一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完善教育评估监测标准和规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工作。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发展现状和实际需要,对下列事项组织开展评估监测:
(一)区域教育现代化和高质量发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情况;
(二)幼儿园办园行为、义务教育学科质量、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和资源建设、特殊教育以及融合教育情况;
(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办学能力情况;
(四)高等学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高等教育学位论文抽检等情况;
(五)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