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教育督导机构对学校的下列事项实施督导:
(一)党的建设,党建带团建队建,思想政治和意识形态工作情况;
(二)依法依规办学情况;
(三)坚持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开展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
(四)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加强学校特色课程建设,规范教材使用,开展科学研究等情况;
(五)师德师风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
(六)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与使用情况;
(七)招生、就业、学生资助等情况;
(八)师生生命安全、身体和心理健康、权益保护情况;
(九)学生欺凌防控情况;
(十)教育收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十一)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提升课堂教学质量、作业设计质量、课后服务质量的情况;
(十二)落实校园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主体责任情况;
(十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