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中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部门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有关部门可以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物品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有关部门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并确保产品质量合格后依法拍卖;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应当予以无害化销毁。转让和拍卖所得应当上缴国库。

法律、法规对没收物品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