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或者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专利代理师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或者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提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专利侵权纠纷经行政裁决、司法判决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设区的市知识产权部门具体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6,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