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Amended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损害营商环境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一)违反规定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

(二)违反一网通办工作要求对企业开办申请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

(三)限制企业申请办理住所等相关变更登记或者违反规定要求重复办理企业迁移后其持有的有效许可证件;

(四)未及时公布惠企政策清单或者对确需市场主体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未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

(五)对社会投资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批的;

(六)违反规定在证明事项清单之外索要证明;

(七)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不动产转让登记服务;

(八)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或者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核或者公平竞争审查;

(九)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