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印江河流域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河长制工作机制,落实县、乡、村三级河长河道管理与保护责任,将印江河流域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印江河流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印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负责其辖区内河段的日常管理、保洁,协助做好河道清淤、堤防护岸维修养护等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印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堤防、护岸的保洁工作,提高村民、居民保护印江河流域生态环境的意识。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开展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印江河流域的保护、管理和监督。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为参加志愿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开展印江河流域保护活动提供协助。

Local Regulations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