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的印江河流域,是指自治县境内印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印江河干流是指木黄镇木黄村两过江至中兴街道大田村两河口河段。印江河主要支流是指木黄镇桅杆村至乌溪村的磨盘溪河、新光村至木黄村的乌溪河、金厂村至木黄村的金厂河、芙蓉村至木黄村的芙蓉河、革底村至阳坝村的红岩沟河,紫薇镇团龙村至合水镇高寨村的长滩河,朗溪镇坪阳村至朗溪村的巴山溪,峨岭街道黔溪村至普同村的九道河,龙津街道丰良村至甲山村的桶溪河、甲山村的小溪沟,中兴街道中坝村的大溪沟、天池村至小河村的小河。
印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的金厂河、芙蓉河、乌溪河、长滩河、桶溪河的河道外侧各500米和其他主要支流的河道外侧各200米的区域确定为河岸保护区。
Local Regulations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