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江河流域水资源的监督管理,对河道及其岸线实施统一管理和保护,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道稳定和行洪畅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印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定期对印江河流域水质进行监测,实施水质预警,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巡查制度,防止水体污染。
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江河流域水生动物保护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畜禽养殖规划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工业和商务、教育、公安、文化旅游、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印江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