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1, 2022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2
- Articles
- 43 articles
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
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2006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6年12月1日河南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
据2021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7日河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
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
公安、卫生、规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工作。
学校依法履行对学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
学校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落实预防措施,及时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学生应当接受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规定。
Chapter 2事故预防
(一)督促学校实施有关安全法律、法规;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的具体办法和应急预案;
(三)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目标管理内容;
(四)定期检查学校落实预防措施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学校门口上学、放学时段的交通疏导工作,并在学校门前路段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交通警示标志。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设施的监督检查,预防火灾事故发生。
学校周边不得新建产生有害气体、噪声等污染环境的项目,不得设置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现有的污染环境的项目和危险品存放场所,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工商、文化、新闻出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周边的经营服务场所进行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为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场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保证活动场所及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学校应当加强门卫管理,建立进出校园登记管理制度,校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学校。
学校应当在学生课间和其他室外活动期间,安排值班人员巡查,发现学生实施有危险的追逐打闹或其他危险行为的,及时予以告诫、制止。
学校应当将班主任履行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职责的情况记入工作档案。
对有特异体质或者疾病不适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监护人应当告知学校,并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
患有需要隔离治疗传染病的学生在传染期内应当隔离治疗;返校上课必须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
提倡学生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Chapter 3事故责任
(一)学校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设备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管理、维护不当的;
(二)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且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的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年龄和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卫生、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明知学生有不适应某种教育教学活动的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六)学校明知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但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七)学校发现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害,未及时采取相应救护措施的;
(八)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九)教职员擅离工作岗位,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的;
(十)其他依法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一)非因学校过错造成学生自杀、自伤的;
(二)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课外活动以及住校期间,学生擅自离开集体或擅自离开学校发生事故的;
(三)学生自行到校或放学后擅自滞留学校期间发生事故的;
(四)其他依法不属于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
因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Chapter 4事故处理
学校办理责任保险的,应当及时告知保险机构参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学校应当如实向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介绍事故发生原因以及所采取的救助措施等有关情况。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了解事故情况时,学校应当协助、配合,提供真实情况和证据。
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
按照事故处理结果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由学校负责筹措;学校筹措资金有困难的,由学校举办者协助筹措。
因学校过错发生重大、群体性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所需资金,购买学校责任保险的,由责任保险赔付金解决,不足部分由学校举办者承担;未购买学校责任保险的,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妨碍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Chapter 6附则
(一)中小学校,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依法设立的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
(二)学生,是指在本条第(一)项所列中小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教职员,是指本条第(一)项所列中小学校的校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四)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是指按照学校规定的校内活动期间和寄宿制学生住宿期间,以及学校组织安排的校外活动期间。
(五)人身伤害,是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