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黑臭水体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漯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21, 2021
- In force from
- March 1, 2022
- Articles
- 20 articles
(2021年10月28日漯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1年11月27日河南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黑臭水体是指颜色明显异常或者散发浓烈气味的水体。黑臭水体的识别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区)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黑臭水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助做好黑臭水体防治相关工作。
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畜牧等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依法做好黑臭水体防治相关工作。
公路边沟、未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人工水系等,由管理单位承担黑臭水体防治责任。
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黑臭水体防治和水体养护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和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黑臭水体防治和水体养护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黑臭水体防治公益性宣传,提高公众保护环境和参与防治意识,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在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污水应当排入污水管网进行集中处理。
在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外,污水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控源截污、定期清运、资源化利用等措施进行处理,或者铺设临时性专用管道,将污水排入污水管网。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基础设施、居住区、商业区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雨污分流设施。
城市老旧小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应当加快推进雨污分流改造。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向各类水体和干涸河道、坑塘、沟渠等丢弃、堆放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消除污染,对拒不改正的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组织对坑塘、沟渠等进行清淤、疏浚,防治水体内源污染。
清淤底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事项依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