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宣传部门、党史工作部门和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工作等主管部门应当深入研究、挖掘和展示红色文化资源的内涵和价值。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与红色文化资源有关的理论研究、学术交流以及文化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

与红色文化有关的博物馆、纪念馆和研究、教育等机构,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资源革命历史价值和精神内涵的发掘、研究,编纂、出版红色文化知识读本、理论书籍,制作影视作品,推进数字化保护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