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经费应当重点保障列入保护名录的项目,并主要用于以下支出:
(一)红色文化资源保护规划编制;
(二)红色文化资源调查、认定、档案管理;
(三)保护单位标志制作、设置;
(四)不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修缮和抢救性保护;
(五)可移动红色文化资源的征集、收购、修复等;
(六)聘请红色文化资源保护管理人员;
(七)促进红色文化资源传承利用的项目申报;
(八)红色文化资源的理论和应用研究;
(九)对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十)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方面的其他支出。
保护利用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