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措施解除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及时认领;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综合执法部门的网站和公告栏公告。通知或者公告领回的期限届满,当事人未领回的,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招领公告,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领回。因逾期未领回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