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属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对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和处理。当事人逾期不接受调查和处理的,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在登记后依法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无法拍卖、变卖的,可以在留存证据后销毁。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3,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