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饮用水水源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水资源利用规划,确定农村饮用水取水方案;

(二)调解农村饮用水水源利用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韶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