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出具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书面审查意见;
(二)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出具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书面审查意见;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取得规划和土地手续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核查意见;
(三)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提供房产登记信息,办理公有房屋出售,配合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灭籍,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征收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民政部门负责认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救助供养人员;
(五)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筑;
(六)公安机关负责提供相关户籍信息;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信息;
(八)税务部门负责依法提供相关纳税信息;
(九)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