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一)擅自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的;
(二)未严格执行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专项规划的;
(三)未正确履行职责开展执法检查、日常巡查、水质监测和评估的;
(四)对污染源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治理的;
(五)因监督管理失职导致饮用水水源水质不达标的;
(六)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