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城市、县城建成区内饲养宠物犬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不得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的目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四)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犬只送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取得犬只免疫证明;
(五)凭免疫证明等资料向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办理登记,领取犬牌;
(六)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采取系犬绳等措施,犬绳长度不得超过二米;
(七)携带犬只乘坐公用电梯时,采取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等有效管控措施;已搭乘人对犬只有不良反应的,携犬人应当主动避让;
(八)及时清除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
(九)有效制止住宅区内犬只持续吠叫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十)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车、网约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医院、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以及其他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网约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并采取防护措施,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公园、风景名胜区、游乐场、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餐饮场所、宾馆等场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管理人可以限制携带犬只进入,并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标识。鼓励前述场所设置宠物临时寄放点。
公安机关负责控制和处置患有狂犬病的犬只。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动物防疫、卫生防疫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协调居(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