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范围、标准和方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和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物业小区,应当按照城市卫生设施配备标准和生活垃圾分类的要求,设置统一标识的垃圾容器以及其他配套的环境卫生设施,并做到标识清楚、干净整洁、布局合理。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