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以自然人公民身份号码和法人、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建立社会信用主体的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用于记录社会信用主体的社会信用信息。

自然人没有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为标识。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