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应当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临时管理规约、履行业主义务的业主中产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筹备组成员:

(一)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企业担任负责人的;

(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

(三)不宜担任筹备组成员的其他情形。

筹备组成员被提名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筹备组。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