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后六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建设单位等委派人员共同组成;建设单位不委派人员参加的,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

筹备组成员人数应当为五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成员不少于筹备组成员的百分之六十,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