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石刻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实施石刻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石刻的安全保护、病害巡查、修缮保养、陈列展示、科学研究、价值传播等日常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将石刻保护工作纳入其中;在对石刻所在山体开展地质灾害整治等工程建设时,应当事先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协商制定石刻保护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石刻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内石刻的使用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

公安机关、财政、水利、农业农村、教育、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气象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刻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