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石刻保护工作,明确保护管理机构,建立保护协调机制,将石刻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需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并专款专用。
开发园区、风景名胜区等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石刻保护相关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辖区内石刻的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