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物业服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妥善保管相关财务凭证;

(二)制定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发现安全风险隐患时,及时告知业主,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对住宅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维护住宅小区内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引导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执行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的管理措施,配合开展基层社会治理、文明城市创建等工作;

(六)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