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向前期物业服务人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派代表参加承接查验。
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人签订承接查验协议,并向业主公布承接查验的结果。对于承接查验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承接查验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或者委托前期物业服务人整改。
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承接查验相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