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从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分摊,其标准、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至少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工作情况,决定给予其适当补贴。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承担日常事务,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薪酬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