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在滦河、潮河流域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污水管网,实现雨污分流;应当逐步提高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标准,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污水收集处理,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应当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采取集中处理与分散治理相结合等方式,消除散乱排放,有效管控农村污水。
城镇管理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倾倒污水。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