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强对入河湖污染源的监管,依法关闭非法入河湖排污口。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等方式,加强沿河环湖截污管道建设,开展河湖清淤疏浚,清捞垃圾和漂浮物,逐步消除不达标水体,恢复和增强河湖自我净化功能。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管理名录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障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