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滦河、潮河流域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其中,已达到Ⅱ类标准以上的干流、支流、河段应当保持水质不降低;低于Ⅲ类标准的干流、支流、河段应当逐步改善、提高水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的水质监测断面,健全滦河、潮河流域水资源、水环境监测体系。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滦河、潮河干流和一级支流省市县跨界断面、大中型水库出入库断面、重点河道交汇口水文水质监测;健全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系统,实现水土流失动态监测;加强水量调度、工程监管、生态预警等应用系统建设,提高流域水网智慧化管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