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依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同步建设管线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管线工程建设工期,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向城市道路、轨道交通设计单位提供管线现状资料;
(二)组织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城市道路、轨道交通施工和管线施工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综合,形成管线工程与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工程设计综合图;
(三)施工前通知相关管线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配合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保护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