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负责供养农村失能特困老年人,收住低保家庭的重度失能老年人。
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依托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区域性农村养老服务中心,拓展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培训指导等综合性养老服务功能,在确保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面向农村老年人开放。推动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和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同步建设。
鼓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将闲置厂房、公共设施、集体用房等,改建为养老机构、老年活动中心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