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收取物业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前期物业费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由物业买受人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人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业主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收费成本调查和物业服务收费纠纷调处机制,对物业服务人擅自扩大范围收费、不按照规定明码标价等问题进行督促整改,指导物业服务人规范收费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