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并将决定书面通知原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人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九十日前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与原物业服务人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同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