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业主与物业服务人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方式约定物业费。
实行包干制的,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固定物业费,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人享有或者承担。
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人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照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其余部分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由业主享有,不足由业主承担。
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费,但是预收物业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