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在其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书面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协助业主委员会按照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的规定成立换届选举小组。

换届选举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居(村)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共同讨论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换届选举小组成立后至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业主委员会不得就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