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第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四)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五)开采矿产或者非疏浚性采砂;
(六)种植会引起土壤退化、污染地表水的速生树种;
(七)新建造陵园、墓地;
(八)使用农药;
(九)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水体污染的措施;
(十)丢弃病害畜禽尸体和养殖废弃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