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或者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的建设项目;

(二)非抚育性、更新性采伐和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三)从事可能严重影响水量或者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活动;

(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五)擅自排放、倾倒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实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