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增加排污量或者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的建设项目;
(二)非抚育性、更新性采伐和破坏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三)从事可能严重影响水量或者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活动;
(四)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五)擅自排放、倾倒工业、生活污水和垃圾;
(六)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实行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