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第八、九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网箱养殖、餐饮、旅游、游泳、垂钓、放生、露营、野炊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二)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

(四)停靠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

(五)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经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