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间隔不满一年累计处罚三次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注销并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通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