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的绿地率安排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中统一安排,由建设单位专项使用。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特殊条件限制配套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所缺面积的绿化补偿费交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安排异地绿化建设。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小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
配套绿化工程的保修养护期不少于一年。保修养护期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纳入城市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1